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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10-28 20:34:02 来源: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5,南昌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任务,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一批5个典型案件如下:

      1.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山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30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山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19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青山湖区某车行涉嫌经营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为便于销售,在购进的电动自行车原有基础上擅自改装了鞍座,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红谷滩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红谷滩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7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线索,对位于红谷滩区的某电动车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座位加装了后靠背。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要,在电动车的后排座椅加装后靠背与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识的车辆图示不符,且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8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西湖区某车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坐垫。经查,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采购该电动车后私自加长坐垫(单座变双座),致使电动自行车样式与产品出厂合格证显示不一致,加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青云谱某摩配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18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市青云谱某摩配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与区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检查,对江西某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店门口一辆电动自行车经现场测量,鞍座长度63c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限值要求。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要,在出厂电动自行车原有的基础上改变车身外观,主要体现为改装加长了鞍座,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1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69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电话投诉,反映南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两辆电动自行车与出厂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限值要求。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要,在出厂电动自行车原有的基础上改变车身外观,主要体现为改装加长了鞍座(鞍座长度63cm),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文及附件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及摘选)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gj.nc.gov.cn/ncsgj/tztg/202510/cb88f2625f8c4ed9a5f1df23161842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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