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紧盯生产销售环节,严查制假售假,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等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电动车案
2025年4月2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开展日常监管,发现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该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短路保护)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合格会破坏行驶稳定性、违反法规要求,短路保护不合格会直接引发安全事故,二者均是保障车辆合规、安全行驶的核心,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0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管,发现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TDT7S024Z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该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整车尺寸限值(车体宽度、鞍座长度、衣架宽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不合格导致车体过宽容易在行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同时,过宽的车体也会占用更多的道路资源,影响道路通行秩序。鞍座长度不合格导致鞍座长度过长可能会导致违规载人情况的发生,增加车辆的负载,使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下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易产生交通危害。此外,鞍座过长还可能影响骑行者的操控性,使车辆在转弯、刹车时的稳定性变差。衣架宽度不合格导致衣架过宽可能会在装载物品时超出车辆的宽度范围,增加行驶过程中的阻力和不稳定性,同时也容易与周围物体发生刮擦,引发安全事故。另外,过宽的衣架可能会被用于搭载过大或过重的物品,从而影响车辆的操控和制动性能。
这些尺寸限值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有序行驶的基础。合格的尺寸设计能够确保车辆的稳定性、操控性以及与道路环境的兼容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骑行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符合尺寸限值的电动自行车也更容易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登记上牌,有利于规范交通管理。
案例三: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仁德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23日,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寻甸仁德某摩托车经营部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该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尺寸限值(车体宽度、鞍座长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存在被改装的风险,可能导致电池电压、容量增加,超过原车设计数值,引起线路发热过载,从而引发起火爆炸等安全隐患。此外,若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不匹配,在骑行过程中的颠簸会使蓄电池与组盒相碰撞,有损蓄电池,可能导致外壳破裂,进而引发电动车起火,或者蓄电池中的化学物质泄漏,危害使用者安全。蓄电池被篡改后,降低车辆性能,可能会使电机的转速提高,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寿命,还会造成车辆超重,增加制动距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增大。销售防篡改不合格的电动车,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销售单位会面临没收涉案不合格产品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合格的蓄电池防篡改设计能够防止他人私自改装电池,避免因电池电压、容量改变引发的线路发热过载、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蓄电池防篡改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要求,确保该项目合格,有助于规范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市场,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随着电动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蓄电池防篡改合格是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有利于推动行业整体质量提升,促进电动车行业可持续发展。
案例四:高新技术产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查处某电动车维修部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充电器案
2025年5月6日,高新技术产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某电动车维修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1款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外包装及本体上无中文标注的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警示语。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的核心作用保障电池安全与延长电池寿命,是电动自行车正常使用和性能稳定的关键部件,其产品质量合格,是避免安全事故、确保电池性能稳定及保障长期使用体验的根本前提。开展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等配件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维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案例五: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查处汤池某摩托车维修店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案
2025年4月17日,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某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维修店开展电动自行车维修及配件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维修店负责人提供《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落实的相关规定,该维修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任命及相关岗位职责。执法人员查阅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台账资料,该维修店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台账记录。
当事人构成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的违法行为,违反《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阳宗海市场监管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部分销售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可能会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下达责改,给予警告可以促使销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控,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销售单位责任意识,能够让销售单位明确自身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使其认识到必须依法依规经营。通过责令改正,警告销售单位会更加重视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销售单位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若其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会扰乱市场秩序。下达责改,给予警告有助于规范销售单位的行为,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销售单位下达责改,给予警告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有助于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工业产品销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