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市场监督资讯网!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场法制

    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8 19:12:16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5年3月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庆市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为便于实施过程中准确理解,现予以解读。

      一、《管辖规定》出台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国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登记管辖权进行了明确。此外,《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资主体的登记管辖权也做出了特别规定。

      为贯彻落实前述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行为,提升登记便利度,建立良好的登记管理秩序,特制定《管辖规定》。

      二、《管辖规定》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哪些?

      《管辖规定》所称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住所(经营场所)在我市辖区内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共计六类。

      三、市级登记机关、区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分别负责哪些经营主体的登记?

      市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以及其他经申请人申请、市级登记机关认为可以由其管辖的市场主体的登记。

      区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除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以外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其中,区级登记机关可以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县级登记机关不能登记股份有限公司。

      四、外商投资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哪里进行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由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承担,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和万州区等20个区市场监管局取得市场监管总局外资登记授权,具体名单可登陆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局进行咨询。外商通过愉快政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申请登记时,系统将提示所在地机关是否具有登记权限,没有登记权限的将引导到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

      五、区、县级登记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对哪些经营主体进行登记?

      区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的派出机构,即基层市场监管所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登记职责。

      六、存量经营主体登记管辖权限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考虑到历史因素和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存量经营主体的登记管辖需要由区县局调整到市局登记的,市局将通过短信、电话、登记系统提示等方式提醒经营主体到市场监管部门换发营业执照;需要由市局调整到区县局登记的,经营主体可自愿选择调整,也可继续保留在市局登记。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zcjd/wzjd/202504/t20250415_1452433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