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市场监督资讯网!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意见征求

    四川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5-12 20:25:2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营企业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投诉,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认为我省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相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权等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各项权益,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向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主张权益保护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民营办处理民营企业投诉,须遵守本规定。党委政法委处理民营企业投诉,按照执法司法监督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和中央部委对涉企投诉工作有规定的,相关单位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涉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及职责:

      (一)民营办。负责协调各涉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和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维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受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侵犯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以及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的投诉。

      (二)党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政法单位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执法司法案件,加强执法司法监督。

      (三)台办。负责受理在川台胞台企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投诉。

      (四)司法行政部门等具有外来企业投诉职能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受理省外来川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投诉。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并指导各部门(单位)、各级政府清理中小企业账款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拖欠的投诉。

      (六)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受理各类限制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

      (七)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投诉。

      (八)工商联。负责受理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投诉。

      (九)侨联。负责受理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侨资企业和侨商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投诉。

      (十)个私协。负责指导、协助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十一)其他涉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六条 民营企业投诉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履行行政协议及其他行政行为等方面,有损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民营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议、行政协议时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生争议的;

      (三)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违法限制其他地区企业到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和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的;

      (四)民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应当享受优惠待遇,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不予落实或者无故拖延,以及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因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不作为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益和创新权益的;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拖欠民营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的;

      (七)反映我省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措施的;

      (八)其他可能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属受理范围:

      (一)投诉方已申请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提出信访,有关机构单位正在依法处理的;

       (二)投诉方就同一事项向多个单位投诉,已有单位受理的;

       (三)对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四)投诉事项与投诉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民营企业通过下列途径投诉:

      (一)通过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移动互联网平台投诉;

      (二)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

      (三)通过商协会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站投诉;

      (四)现场投诉;

      (五)信函投诉。

      第九条 民营企业进行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或电子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四)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五)投诉事实、理由、诉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未经信访、司法机关及其他投诉机构受理的承诺书。

      投诉申请原则上应当向权益侵害发生地县级投诉工作部门提出,也可向上级投诉工作部门申请。有关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民营企业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五)项材料。

      第十条 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对民营企业投诉做好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

      (一)对投诉事项属于投诉受理范围,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诉求,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资料,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予以受理,逾期视为撤回本次投诉;

      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日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  投诉办理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各经办部门应依据投诉内容分类处理,并线上反馈给省民营办:

      (一)投诉工作部门直接核查处理;

      (二)投诉工作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联合核查处理;

      (三)指定投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四)转交下级或属地投诉工作部门处理;

      (五)转交被投诉部门(单位)处理。

      投诉事项可能涉及多个投诉工作部门的,由民营办指定投诉工作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办理部门(单位)处理投诉实行“1730限时办结制”:

      (一)对于事实清晰、争议不大,能够快速处理的投诉事项,投诉办理部门(单位)应当日受理,7日内立案,并召集投诉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会商,准确、详细了解投诉情况,共同商定解决方案,于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向省民营办报送《投诉办理情况表》,并将调查和办理情况反馈民营企业。

      (二)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投诉事项,经函告投诉工作部门,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30日,但投诉办理部门(单位)应适时向投诉工作部门报送投诉办理进展情况并向民营企业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面调查,实事求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各类投诉;

      (二)及时与投诉有关方沟通协调,将投诉调查情况、解决方案、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三)不得将投诉材料丢失或者擅自泄露;

      (四)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鼓励投诉办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引入专家学者、行业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专业调解员,为民营企业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方:

      (一)投诉方或被投诉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向检察机关提起法律监督申请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方自愿撤回投诉的;

      (三)发现投诉内容不实或者投诉事项不能证实的;

      (四)投诉方对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协调、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五)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事项处理满意度回访评价机制,由投诉方对投诉调处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六条 省民营办联合相关部门对对重点领域投诉进行实时督办。

      第十七条 民营办定期将投诉事项督办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纳入民营经济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维权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投诉工作部门间互相共享数据、信息,通报涉维权服务的重大复杂问题,研究制定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工作措施,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商(协)会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站),开展民营企业法律宣传,防范法律风险,协调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第二十条 涉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应每半年向民营办报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和有关建议等。民营办应建立投诉统计分析模型,定期研判权益保护形势,对所属区域、行业、部门投诉进行科学分析,排查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本规定于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 1.投诉登记表

      2.受理投诉通知书

      3.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

      4.转办函

      5.投诉办理情况表

       

       

       

       投诉登记表

       

      编号:(202)第  号             接收人(签名)         

      投诉来源

       

      接收时间

       

      投诉人(单位)

       

      投诉人(单位)身份证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单位)

       

      投诉举报

      主要内容

       

      办理意见

       

      审定意见

       

       

      注意事项:本表为投诉办理重要依据,投诉接收人负责此表填写并归档。


      

      受理投诉通知书

      

             公司:

      根据《四川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我办已受理你公司关于       的投诉(投诉编号    ),并转交      办理。      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此投诉,于日前回复投诉调查情况及解决方案,于   日前回复投诉办理情况。如未收到回复,请再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投诉工作部门)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

      

             公司:

      根据《四川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我办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原因),现将你公司关于          的投诉退回,贵公司可通过诉讼、信访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投诉工作部门)

                                            年  月  日

       

       


      关于转办        公司请求协调处理

      相关事宜的函

       

            

      根据《四川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现将   

      公司关于      的投诉转交你办(贵单位)办理。

      请按照相关要求迅速启动调查工作,主动联系当事人,

      核实情况,积极协调解决。于日前报送《投诉调

      查情况表》,于日前报送《投诉办理情况表》。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民营办联系人:    ,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箱:    。

       

      附件:案件相关资料

       

       

                                          ××(投诉工作部门)

                                             年  月  日


      

      投诉办理情况表

       

      投诉编号:                报送单位:(公章)

      

      投诉办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办理情况

       

      后续解决方案(建议)

       

      投诉人意见:£同意     £不同意        

                                  投诉人:(公章)

      注:情况可另附页。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